配偶出轨怎么办?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多数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如果只因配偶出轨而闹离婚,却不仅仅是夫妻俩结束婚姻那么简单,孩子也是个羁绊,婚姻的问题还是得慎重,所以不少人会选择原谅,但既然夫妻俩没闹到离婚的地步,向不向对方主张赔偿?似乎都没有什么区别,可心中又过不去这个坎,怎么办?因此向配偶的出轨对象发难,却不料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2012年,湖南株洲攸县男子田某因生意投资失败,自己又得了场大病,花了不少钱,家中积蓄所剩无几,于是就想到了刘某,觉得刘某向自己索要17万元,简直就是敲诈,因此报警,想要拿回这笔钱。
田某向公关机关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叙述了发生在2011年8月23日下午的事情,田某承认他在当时与刘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被刘某抓了正着,在宾馆客房内,场面一度失控。
田某自知有愧,向刘某写了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与谢某往来,而且刘某在此之前欠他的5万元,也可以一笔勾销,就当是给刘某的赔偿。但刘某并没有同意,一想到自己被田某戴了“绿帽”,就气不打一处来,刘某的心里也很清楚田某不想把事情闹大,从而对自己造成负面的影响,于是趁机敲诈,让田某写了一张17万元的欠条给他,但实际上田某并非自愿,又支付给了刘某租车过来的300元。
次日,在收到刘某发送过来的银行卡号后,田某分两次转给了刘某115600元。之后,刘某也的确没有再找田某的麻烦。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让田某写下了欠条,但刘某无法证明自己把17万元借给了田某,只有田某转账给刘某的115600元。
田某报案后,警方依法传讯了刘某,刘某也没有隐瞒和狡辩,在公安机关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刘某供述,2011年,他察觉到妻子最近的表现与以往不太一样,因此怀疑妻子谢某可能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但他又没有证据,质问妻子,妻子也不肯承认,于是为了找到谢某出轨的证据,他购买了窃听器,偷偷安装在了车上,以此追踪妻子。
8月23日下午,刘某通过窃听器了解到妻子与情人去到了某宾馆幽会,当即打车前往,并敲开了房门,将谢某、田某抓了正着,他感到十分生气,认为田某光赔偿自己5万元不够,之后双方经“讨价还价”,把数额定在了17万元,包括自己之前欠田某的5万元。
经调查取证,刘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存在,因此被捕,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该案中,刘某敲诈田某17万,根据《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如果被告人刘某能退还田某部分钱财,获得田某的谅解,虽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据了解,刘某归案后经协商,返还给了田某15万元,根据该案的全部案情,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的态度,以及被害人田某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刘某大概率能获缓刑。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生婚外情,如果拿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挥霍,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情人返还钱财,但如果一方没有拿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挥霍,被捉奸后,除非情人主动、自愿赔偿,另一方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情人支付赔偿,否则情人在事后报警,就可能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判刑,因此背上案底。
但另一方可在离婚时向一方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一方情人的行为顶多属于道德范畴的过错,另一方并不能向其主张赔偿。